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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土地纠纷 H.T.H VS H.T.

[正文]
1998年,H.T.H先生被授予土地使用权,土地来源是其父母留下的。2014年,H先生的姐姐H.T.T女士(现定居美国)返回越南,起诉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。T女士授权B先生代表授权参与诉讼,而T女士则返回美国。此土地纠纷案已被法院受理。在诉讼过程中,T女士在美国死亡。H先生仅向法院提供了证词,无法提供附随证据,因为在美国的T女士及其子女也没有配合提供死亡证明。法院继续和解。
[法律问题]
在案件和解过程中,原告突然死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?举证义务是原告还是被告?如何证明呢?
[律师解答]
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,如果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死亡,且没有诉讼权利义务继承人,案件的审理应当中止。
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属于提供证据的人,如果该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,法院认为当事人的收集请求有理有据,可以委托法院调取。
因此,在上述案件中,举证责任属于H先生,H先生除了自己的证词外,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说服法院。由于T女士授权B先生参与诉讼,法院直接与B先生合作,B先生确认T女士没有死亡,并要求法院进行正常审理。
律师在接手此案时,注意到原告和被告是姐妹关系,因此,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亲属获得信息。律师建议A先生向美国方面寻求其他兄弟姐妹亲属对T女士死亡的确认。但A先生的其他兄弟姐妹拒绝提供证词,因为他们不愿与T女士的家人产生矛盾。
律师和H先生利用社交媒体收集B女士的照片或聊天记录。然后进行电子证据并提交给法院。个人死亡的证据必须有国家机构的证明才具有法律效力。在提交了证明A先生证词有根据的证据后,律师要求法院进行司法信托,降低T女士的死亡证明,以澄清原告死亡的事实。
因此,法院暂时中止了此案,并继续在美国收集证据。当原告有继承人参与诉讼时,案件将继续进行。




